宠物乘顺风车丢失,乘客、平台与驾驶员责任咋担?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伟伦 高玉珠

  由于公共交通对乘客带宠物出行有严格的限制,很多宠物主人便将目光转移到了网约车、顺风车上。殊不知,顺风车托运宠物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一旦宠物在托运过程中丢失、受伤,乘客、平台公司对此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年3月,苏女士因需要将自己的泰迪犬从河北唐山送至北京通州,便在某平台公司预约了一辆顺风车,将泰迪犬装在纸箱里用胶带封上后进行了托运。顺风车开出1小时后,苏女士接到司机电话称泰迪犬跑掉了。对此,苏女士联系平台公司索赔,因协商未果便将平台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泰迪犬的损失6000元并退还运输费99元。

  关于泰迪犬是如何丢失的,双方各执一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苏女士称“自己用全封闭的箱子将狗装进去的,箱子很大很硬,防摔防震”,平台公司则称是“狗把箱子咬破了,跑到后备厢吃肉,司机没注意就跑掉了”。

  平台公司认为,其在顺风车业务里只负责“合乘信息撮合”,法律地位类似于居间人而非承运人,并且苏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平台禁止性规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一审后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认为,苏女士通过平台公司预约了一辆顺风车,运输泰迪犬一只,后泰迪犬丢失,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赔偿苏女士相关损失6000元,并退还99元运输费。

  平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该平台《顺风车合乘公约》明确要求平台用户秉承“本人合乘”原则,禁止“代人叫车”“物品托运”等行为,苏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平台规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顺风车平台无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其出于营利目的从事了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顺风车搭乘”得以广泛开展,平台在此交易中有着特殊重要性和深度参与性。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公司作为合乘出行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过错范围内对苏女士或者乘客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苏女士称自己将宠物狗用全封闭的箱子托运,在托运过程中,司机称狗从箱子里出来,开门后跑丢。可见,在托运方式和托运安全等问题的处理上,苏女士和司机均有过错。在苏女士的宠物狗丢失后,平台公司仅作出了“订单挂起、苏女士封号”的处理,并未采取其他及时、必要的补救措施,甚至拒绝向苏女士提供司机相关信息,应当认定平台公司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并不妥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乘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对宠物狗丢失的过错程度等情形,改判平台公司赔偿苏女士3000元,并退回运输费。

  顺风车平台应担侵权责任

  对于平台公司在顺风车业务中是否应当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见,顺风车应当被认定为与网约车并列的出行方式,在当地政府未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顺风车平台即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无需承担承运人责任。

  “但这非是说平台公司可以免除其他应尽的义务。”法官解释称,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公司作为合乘出行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过错范围内对车主或者乘客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是说,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在受损消费者无法直接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时,应当承担协助义务。本案中,正是由于平台公司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被法院判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乘客、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三方在顺风车出行中形成了合乘出行的民事行为,各方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网络约车平台应当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核验,审核车辆的适驾性、驾驶员的适格性、人车线上线下的一致性;应加强定期巡查,确保车辆安装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应自觉主动配合交通、公安、通信、网络部门的监督和调查,不滥用保护合乘双方信息的义务。

责任编辑:林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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