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超速超载……交通事故如何厘清关系按责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莹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数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保护,是最基本的民生案件。2016年至2019年9月,福建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31万件,占民事案件的6.56%,位列民事案件收案数前五位。

  为了警示驾驶人员依法驾驶、道路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道路交通损害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各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引导和帮助。《法制日报》记者从中挑选出4起案例,具体分析了法院如何根据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确定承担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也阐释了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因事故脱离本车能否要求交强险赔偿”的问题,对依法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损害纠纷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车主放任酒驾出事故

  朋友对簿公堂讨说法

  2014年3月30日凌晨,黄某某将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交由朋友林某某驾驶,并与另外两人共同乘坐车内。在行驶途中,车辆正面碰撞由杜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林某某、黄某某受伤(另外两人分别死亡和受伤,已另案处理)及两车损坏等后果。

  事故发生时,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1mg/100m1,为醉酒驾车。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等3人正常乘坐车辆,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黄某某经治疗与恢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039417.29元。

  黄某某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损失70%的责任。林某某则认为黄某某明知其醉酒还提供车辆驾驶并乘坐车内,对造成事故存在重大过错,请求70%损失由双方承担各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聚合形成,其中往往有根本原因起主导作用,本案中林某某的醉驾就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而黄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林某某饮酒仍由其驾车并乘坐,势必增加事故风险和自身损害概率,双方的过错共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

  因此,林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车直接导致发生本案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系事故车辆车主,明知林某某已处醉酒状态,仍将车辆交由林某某驾驶并乘坐车内,对交通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可酌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适当减轻林某某一方的责任。

  经湖里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厦门中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后作出终审判决:林某某承担黄某某各项损失的55%共计1054579.51元,其余诉讼请求均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开车看手机撞死行人

  绿化占马路责任分担

  2015年9月18日17时许,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同集路某施工路段,先后碰撞推着婴儿车的行人饶某及赵某,造成饶某、赵某母婴4人当场死亡。范某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范某某驾车在施工路段超速行驶且驾车时持手机低头观看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误踩油门造成事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饶某、赵某母婴四人不负事故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另查明,事故路段的管理部门为市公路局,路段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为百城公司,百城公司将改造工程三标段发包给地山公司,地山公司又将道路照明及施工期间照明工程发包给宏光路灯厂施工。同时,事故发生地点在勇泉公司门口路段,该路段的人行道被灌木等绿化植被占用,行人无法通行。

  死者的6名继承人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范某某、保险公司、市公路局、勇泉公司、百城公司、地山公司、宏光路灯厂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20926元。此案经思明法院一审后又上诉至厦门中院。诉讼中,保险公司经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先行赔付了交强险的责任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勇泉公司门口人行道被绿化植被占用,致使本案受害人无法通行而行走机动车道,与勇泉公司及在事故路段进行施工建设的百城公司、地山公司、宏光路灯厂行为无关。而范某某超速行驶观看手机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市公路局对道路管理维护存在缺陷,致使本案受害人无法通行而行走于机动车道,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

  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扣除交强险责任外的各项损失,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90%共计2163397.4元(保险公司对范某某的赔偿责任在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的10%共计351488.6元。

  醉酒骑摩托被摔身亡

  道路有凹陷物业担责

  2014年8月26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位于某园区路段,管理责任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现场道路中心线双实线有一处凹陷,最深处有20cm,李某某系在驶过道路中心凹陷处后摔倒。同时,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01mg/dl,属于醉酒驾车,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某的继承人黄某某等人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物业管理公司、某集团公司、某公路局未履行事故路段管理职责,造成李某某发生事故死亡,请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53006.2元。

  此案经翔安法院一审后上诉至厦门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醉酒驾车未靠路面右侧行驶,而是行经路中凹陷道路时摔倒,其本人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事故路段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对道路存在凹陷进行提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道路安全履行了管理维护义务,存在管理疏忽的过失,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黄某某等人主张某集团公司、某公路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某集团公司、某公路局对事故路段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黄某某等人的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厦门中院最终判决,李某某对自身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90457.6元。

  拖拉机侧翻司机遭碾

  申请交强险赔偿被驳

  2016年7月3日10时许,吴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山深线2324KM路段时,车辆侧翻到道路西侧排水沟处,造成吴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因撞击脱离车体,随后被车体外力碾轧导致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的5位法定继承人向三明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吴某某是否属于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存在争议。一审后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投保人及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吴某某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对该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其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仍为车上人员,且因自己的驾驶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因交通事故的撞击脱离本车而“转化”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事故发生时,吴某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依法应认定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据此,三明中院驳回吴生某等5人要求交强险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责任编辑:林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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