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中医不好就要被抓?”北京官方回应:这是误读

来源:新京报 作者:

timg.jpg?x-oss-process=style/w10

资料图

  近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及相应追责处罚条文引发大量讨论与争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网民对草案存在误读,并不是说诋毁就判刑,且草案目前在征求意见,结合对反馈建议的综合评估,不排除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文的可能。

  “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引争议

  近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草案共七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五十五条。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引发大量争议。

  草案第三十六条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其第五十四条则提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网友认为上述条文不合理,提出了反对意见。

  有网友认为,该条文有悖科学精神。“医学是一门科学,在不断否定中发展进步,不存在诋毁、污蔑的说法,如果中医药是科学,就应该接受批评和否定。”“中医药的声誉和价值不能靠禁止议论、动辄处罚来建立。”

  有网友发问,该条例是否意味着不能反对、质疑中医,质疑者将处罚?“以后有人宣称中医药无效,是否就要被抓?”“持反对意见会被烧死吗?”已有网友写出段子,调侃患者日后若质疑中医药,医生可以报警抓人。

  还有网友提出,怎么界定诋毁和批评?执行时会不会容易变成口袋罪?

  回应:“质疑中医会被抓”是误读

  记者了解到,2010年起,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启动《条例》研究起草工作。2018年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了立法工作小组,形成立项论证报告。2019年12月《条例》立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体办、市司法局指导下,完成《条例(草稿)》工作,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本版草案。

  针对引发争议的两项条文,记者联系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其表示,条文遭到了误读。

  对于中医药是否不容置疑,他予以否定。“网友们说的‘质疑’‘妄议’和诋毁、污蔑是两个概念。”

  他还提到,不存在所谓质疑就要被处罚,也并非诋毁、污蔑就要判刑。

  “原文里对于处罚有很多限定。”他说,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

  条例拟于今年9月出台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草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不是最终稿。

  对于引发争议的条文是否会被修改或删除的问题,其表示,要看最后反馈建议的综合评估结果,都有可能。

  “我们有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也有收到一些建议。”他说,征求意见期结束后,会根据建议进行评估,形成一个确定的版本,之后提交给司法局等部门,最终由人大通过,预计今年9月正式出台。

  记者了解到,该草案征求意见期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市民可在北京市卫健委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通过邮件、信件的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律师:诋毁、污蔑不属于法律词汇

  有部分网友提出,质疑、批评与草案中诋毁、污蔑如何界定,会不会形成“口袋罪”?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诋毁、污蔑并不属于一个法律词汇。关于如何界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是否构成“散布谣言”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以是否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来说,要考虑行为人所言是否为凭空捏造出来的,毫无根据的虚构言论,并且足以扰乱公共秩序。若行为人构成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面临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而根据该草案的内容,在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若行为人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较为严重,如造成某些混乱情况,或在网上引发骚乱占用过多公共资源等,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发布不实言论的场所包括现实中与网络。

  他还提到,在立法权限上,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该《条例》的相关条款可以理解为一种提示性规定,意在提醒北京市的公安机关在面对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执法。

  贴士: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市民可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cfgc@wjw.beijing.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责任编辑:吴婵
×

推荐阅读